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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2-04-29
第二条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第六条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创建示范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将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设立、调整、变更情况报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第十条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提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理由依据、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考评指标、评估周期、活动时限、具体措施、认定形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经费来源等,(五)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提出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第十七条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省级以上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各地区各部门适时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宣传、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按照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对脱离中心任务、推动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创建示范活动,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按照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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