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资金管理和监督、系统平台建设运行、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第六条省科技厅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息院)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二)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企业在创新券年度兑付额度达到5万元或5万元以上的当年兑付,服务平台建立湖北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在服务平台备案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经审核获得服务机构资格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省信息院对兑付申请材料中的用券企业和服务机构关联关系进行审查,在服务平台上公示创新券兑付清单,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创新券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管理要求下达,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创新券资金统筹规划,第十五条各领券企业、入库服务机构和省信息院在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付等环节中应严格自律,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创新券资金管理及实施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