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73号)通知精神,我局对2023农业社会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部分服务主体未按照项目方案规定“规模种植户补助标准应按照一般小农户补助标准的60%计算”申请补助,涉及6个服务主体、农户26户,超过标准计算补助资金13350.06元,现将申请补助资金调整核减情况公示如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598-3955833(建宁县经管站)、0598-3982351(建宁县农业农村局)附件:2023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核减汇总表建宁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