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及创新服务模式的各类知识产权金融产品,第二章奖励补贴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出质,第四条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第五条对企业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担保费、评估评价等服务费,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符合人行苏州中支再贷款政策要求的法人金融机构,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九条经苏州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等,第十条本办法第四至第七条所列奖励补贴项目,本办法第八、第九条所列创新类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知识产权金融奖励补贴类项目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复核,第四章经费来源和使用第十三条知识产权金融奖励补贴资金列入市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科字〔2009〕88号)与《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苏知政〔2013〕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