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以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并协助做好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择优推荐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第九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鼓励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第十一条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经信规〔2013〕293号)同时废止,附件: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附件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docx附件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