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市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园林环卫中心负责其职责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合同,(三)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重复利用或者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二)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制度,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等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园林环卫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环卫中心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四)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重复利用或者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第二十五条未经特许经营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收集、运输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