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倾倒、运输、回填、消纳、利用、填埋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限行区域交通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标明处置单位名称及市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核准证,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单,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每年考核一次,第四章消纳回填管理第十九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回填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监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以下信息:(一)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和违反规定运输、回填、消纳、填埋、处置建筑垃圾及向城市水体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信息;(二)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向城市内河、水库、沟渠等水体倾倒建筑垃圾或在湖(河)滩地、堤岸(坡)及水库、沟渠岸边堆放、存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三)市住建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施工)企业诚信记录、施工工地视频监控等方面的信息;(四)市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性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将建设、施工、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失信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