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第二条省级各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形成省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市县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市县通用目录)和乡村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乡村指导目录),第七条省级实施清单、市县通用目录和乡村指导目录中大项、子项的新增、取消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业务办理项的调整由省级部门负责,市县两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发布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乡村两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发布后的调整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关键公共要素调整由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审定;一般公共要素调整由事项所属的省级部门负责审定;特定公共要素的正向调整由事项所属的省级部门审定,逆向调整由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定;自动生成要素由事项管理系统自动生成,6月集中受理;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审定事项的调整,由省级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本系统各层级事项目录提出具体调整意见报省政务管理办公室,由省级部门向省政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目录调整申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后向省政务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省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常态化管理,(一)梳理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存在隐瞒或擅自增加事项的;(二)应对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情形发生后,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政务管理部门审查提出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调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