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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2022-01-13
(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第十三条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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