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工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质量奖申报、评审、监督等日常工作,(二)组织、指导、监督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四)负责审定开发区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第三章申报评审第九条申报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第十条申报开发区质量奖的个人,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二)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审查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四)评审专家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材料审查、现场评审、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报告,第十三条对获得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第十四条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管理、评审、培训、奖励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9万,第十七条获得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开发区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