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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的通知

龙湾区人民政府 | 2024-09-23
第二条在龙湾区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第八条中心在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第十一条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法合规等方面审核,第十二条转让方在收到中心的资格确认意见后,一般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交易申请农村产权协议交易备案经集体组织内部民主决策表决通过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中心递交《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备案表》及相关资料,(二)组织交易及确认中心在受理协议交易备案后对相关资料内容进行审核,交易成交后中心应公示交易结果不少于3个工作日,转让方应在农村集体资产合同到期60日前联系中心网格员指导完成相应的内部民主决策流程,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中心提交《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转让方同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交易信息,转让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中心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备查,第六章出具交易凭证第二十三条中心应当在收齐产权交易双方应付价款及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中所采用的《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备案表》《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鉴证书》的标准样式和规范内容由中心负责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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