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以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和管理等活动,第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和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公安交警大队做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设置工作,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设置工作,第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投诉举报制度,第四章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第十六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和畅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公安交警大队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公安交警大队及时撤除或者暂停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第二十条设置、撤除或者暂停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放者使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四)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输、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需要特殊管理物品的车辆,第二十三条鼓励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规范停车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二十八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