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福安市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8日福安市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大棚补助项目”)管理,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设施农业项目验收的批复》(闽农种植函〔2019〕576号)《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管理办法》(闽农种植函〔2024〕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第二条项目管理职责福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三条福安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省级下达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用地政策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审核、立项备案、验收、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第六条福安市农业农村局要按要求适时组织对当年建设完成的大棚补助项目进行验收,福安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公示7天,福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第八条福安市农业农村局应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存档,包括项目储备、转报文件、资金预拨文件、变更、验收报告及附件、公示、拨付、整改通知等材料及必要相片,第三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九条福安市农业农村局要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第十一条福安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加强对项目策划、储备、建设、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