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二、补助对象示范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的县级及以上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支持示范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的县级及以上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支持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公司,四、补助方式和标准1.补助方式: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持主体融合发展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2.补助标准:国家级、省级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市级、县级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监测不合格的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不列入支持范围,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县级及以上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30万元,附件: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优质社、优质家庭农场)计划实施项目申报表咨询电话:0593-6382668监督电话:0593-6553926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福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