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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江经开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4-09-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2号)有关要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内所有天然水域范围内的垂钓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考核内容,(五)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六)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生物等进行垂钓,误钓小于最低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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