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用工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因辅助性、临时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工作需要,第五条用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办法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管理,(二)对编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期满且用工单位不再需要使用编外用工的、或编外用工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四章编外用工聘用第十五条单位使用编外用工人员原则上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须按照用工单位提出的编外用工资格条件,第十七条用工单位申请编外用工经县政府同意后,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用工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工资发放等工作,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负责编外用工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编外用工人员日常管理,由用工单位对编外用工人员组织试用期考核,用工单位需将编外用工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县财政局负责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使用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本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的使用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编外用工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