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林业种质资源培育与质量提升”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有关要求,现将“林业种质资源培育与质量提升”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鼓励有能力的优秀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任务,3.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4.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2.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4.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本重点专项项目(课题),各推荐单位应根据指南具体要求,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负责,1.项目牵头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在联合申报协议上签字,协议签署时间应明确体现,3.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5.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相关文件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课题)预算,预算金额不得高于指南经费预算数,涉及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2个重点专项项目查重时,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计入上述2项总数的限项范围,(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五、项目管理改革举措加强技术就绪度(TRL)管理,针对技术体系清晰、定量考核指标明确的相关任务方向,探索实行技术就绪度管理,申报指南中将明确技术就绪度要求,并在后续评审立项、考核评估中纳入技术就绪度指标,科学设定“里程碑”考核节点,加强量化考核,严格把控项目实施进展和风险,确保高质量产出成果,六、联系方式(一)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二)业务咨询电话010-68598076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