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材料(属建设工程的,(六)作风端正,违背公序良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第五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坚持安全实用、俭朴适度、绿色环保的原则,确保完好有效,(六)确保宗教活动现场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