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支付担保是由建设单位办理的由担保机构(保证方)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在建设单位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时,支付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工程款保证金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期限、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索赔的条件和情形、保证责任的解除、免责条款、争议解决等,同一保证方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建设单位支付担保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履约担保,第六条支付担保比例应综合考虑投资主体、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建设方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的条款,第八条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之前完成支付担保办理,应向负责直接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担保文件复印件,第十条支付担保文件(保函或保证保险)应明确约定支付担保索赔的条件和情形,施工单位拟向保证方提出索赔时,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持支付担保约定的索赔条件证明材料向保证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支付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向担保人提供委托代付文书和农民工工资清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