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联〔2024〕10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按照《关于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吉人社联〔2021〕97号)要求,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现就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908元/月,吉林、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28元/月,四平、通化、辽源、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02元/月,此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024年9月9日初审:苏彬复审:陈雷终审:温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