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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 2024-03-05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5日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全旗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一定标的数额以上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镇人民政府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一定标的数额以上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进入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对本集体资产进行管理,作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第九条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是旗级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按照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对出让方/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由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全旗统一规范的格式流转交易合同,经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第三十条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牧区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第三十三条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确定为全旗统一的农村牧区产权抵押登记服务平台,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第三十五条一定标的数额以上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进入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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