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县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件,第三条县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政府合同等活动,第二章合同起草第六条县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第七条县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以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部门法治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所属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其同级司法所负责合法性审查,第十四条以县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15日前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以下审查资料:(一)送审公函;(二)合同草案;(三)部门法治机构或法律顾问提出的审查意见;(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五)其他有关材料,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的,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经县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政府合同,第二十五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承担履行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单位、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导致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三)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