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青海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9月12日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省科普专项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省科普专项项目申报主体:(一)系列科普活动的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五)科技资源科普化的申报主体是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等具有开展科普工作能力的单位,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七条青海省科技活动周主会场和分会场活动、青海省科普讲解大赛、青海省科普微视频和优秀科普作品评选、青海省科学实验展演汇演大赛、青海省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等系列科普活动,第八条省科普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实施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以提交活动总结、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活动材料的方式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其他省科普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第十三条省科普专项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验收,第十五条省科普专项项目验收不合格导致项目终止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省科普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十八条省科普专项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