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机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关停或解封,三、工作标准(一)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封控关停实施标准1.根据属地流调溯源工作组流调结果,(二)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封控关停解除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四、工作程序(一)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达到疫情防控封控关停标准,在2个小时内书面报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和商务主管部门,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会商后决定是否封控关停,在2个小时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县(区、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由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决定封控关停的,2个小时内将意见书面通知县(区、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落实,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会商后决定不予封控关停的,属地县(区、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封控关停,(二)县(区、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市级意见向企业书面下达封控关停通知书,督导企业严格实施封控关停,(四)属地县(区、市)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进展,关停解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要严格坚持精准防控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