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关于规范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产业用房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2022年4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规范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产业用房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园区工业、仓储用地产业用房转让有序实施,特制定意见如下:一、海口国家高新区所辖园区范围内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建筑的转让适用本意见,应对其工业建筑及配套用房的转让条件进行明确约定,约定工业建筑产业类型、建设时间、自持比例、出售对象产业类型、转让、产出效益、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租售企业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已供应用地的原投资协议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工业建筑的转让有约定的,已供应用地的原投资协议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工业建筑的转让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约定出售对象产业类型、自持比例、转让、产出效益、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租售企业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四、原投资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建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物业转让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办理,其中产出效益(如工业物业单位建设面积纳税强度)不低于出让方与管委会约定的转让条件要求,但可以随工业、仓储功能建筑产权以幢、层、间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允许分割、分割转让的配套用房面积占项目全部配套用房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分割、分割转让的工业、仓储功能建筑面积占工业功能总建筑面积比例,八、权利人自持的工业、仓储功能建筑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面积占总的工业功能建筑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面积比例均不得低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