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措施中的企业是指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范围内,以研发、生产、检测全生物降解材料为主的企业或机构,第三条给予企业生产奖励,对在本地生产的全生物降解材料产品年度销售收入保持增长的企业采取阶梯式奖励支持,给予企业当年收入0.5%的奖励,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收入1%的奖励,给予企业当年收入1.5%的奖励,对在本地生产的全生物降解材料产品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按年度生产用电费用的30%给予补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按年度生产用电费用的40%给予补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按年度生产用电费用的50%给予补贴,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当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