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驻景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20号)相关条款的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废止《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景泰县产城融合园发展优惠措施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23〕144号)《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21〕84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