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县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省财政据实下达清算资金,中央部委核定我省实施项目后,省财政根据中央部委核定的项目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建议下达资金,省财政按程序下达资金,后续再结合实际予以调整,第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结果应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