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北京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其所属的渔政执法、技术推广、水野救护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承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各项具体工作,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方案、下达计划指标,第五条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特点等因素,第六条各区增殖放流方案和年度计划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到放流现场对放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需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第十条承担财政资金增殖放流任务的单位应按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对辖区内本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进行总结,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的上报要求,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第二十条本规程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