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约定用于滚动使用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第九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四)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基金运作、资金管理和项目投资等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下达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将新增财政出资拨付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第三十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含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从投资领域、返投比例、信息披露、风险管控、资金利用效率等方面进行考核,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况另行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上述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年度管理费计取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