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