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虹(山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胡志朋诉你单位工资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4〕第6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90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