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襄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和运营管理,除特殊行业、安全管理需要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定不能进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外,第十一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文件进行综合管廊建设,应按照《襄阳市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既有管线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进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管线单位应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管线入廊协议,第二十条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做好监控值班、安全巡视等运行管理工作,(八)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及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尽的义务,定期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报送所属管线运行报告,(四)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其他入廊管线单位,(七)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及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尽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入廊管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自身管线运行或维护需要,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进入综合管廊内对自有管线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三)监督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对综合管廊和管线的维护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