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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实施办法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1-13
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六条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第七条各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二)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第九条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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