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投资强度不低于0.5万元/㎡、按约定时间达产后年税收不低于300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万元/㎡,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由县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奖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个,第十六条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获得“江西名牌”称号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第十九条凡获得省优秀新产品、省重点产品(以颁发证书为准的)一、二、三等奖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3万元/个、2万元/个,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由县财政奖励中介单位主要负责人2万元(不含享受“一事一议”政策项目),按单个项目由县财政对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贴:项目经核准固定总投资额1-5亿元(不含5亿元)或1000—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