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信用信息,对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评价、共享、应用等管理活动,第五条管理局负责园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管理局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地对接评价指标中需市级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十条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指标基于经营管理、发展创新、履约践诺、司法裁决、行政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责任、社会监督和行业评价等信息开展,(一)公共评价加分项:包括守信信息、经营信息、奖励表彰信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公益服务等优良信息,(二)公共评价扣分项:包括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司法裁判信息、其他能反映信用状况的信息等不良信息,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指标由管理局根据园区发展情况和国家、海南省、三亚市最新要求,第四章结果查询及应用第十七条评价结果依托园区数智化管理调度平台为管理局提供评价结果的信息共享服务,第二十条针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的企业,第二十二条针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中的企业,第二十五条管理局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状况和管理服务环境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