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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24-06-1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以下简称“科创平台”)是指在科技城内并经国家、海南省、三亚市或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认定的运营主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创平台分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第二章认定管理第五条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运营主体自2022年1月1日后首次经国家、海南省或三亚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后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直接向管理局申请认定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科技城孵化器”),第三章奖励管理第十一条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运营主体经管理局认定或备案后,可以向管理局申请以下科创平台认定奖励:(一)对2022年1月1日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科技城众创空间的科创平台,(二)对2022年1月1日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科技城孵化器的科创平台,第十二条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运营主体经管理局备案或经管理局直接认定为科技城科创平台的,可以申请以下科创平台招商及培育奖励:(一)科创平台每有一家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在孵企业,按每家1万元给予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二)科创平台每孵化培育一家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毕业企业,第十四条对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科技城科创平台,第十九条运营主体向管理局申请认定为科技城众创空间和科技城孵化器或申请备案,或者申请科创平台认定奖励、科创平台招商及培育奖励和科创平台运营后补助时存在如下情况,(三)运营主体在申请科创平台认定、备案、奖励(包括科创平台认定奖励、科创平台招商及培育奖励和科创平台运营后补助)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他欺诈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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