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5月21日科普宣传专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要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利用省级财政预算设立的“山西省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科普宣传专项”(以下简称科普专项)的管理,以及由省科技厅认定的山西省科普基地,第五条科普专项分为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能力提升、科普作品(产品)研发三类,第七条科普基地能力提升项目围绕山西省科普需求,第八条科普作品(产品)研发项目围绕全省科普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发展,第九条科普专项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予以引导和资助:(一)科普活动和科普基地能力提升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方式资助,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须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普项目相关工作,省科技厅每年面向全省发布科普宣传专项申报通知,申请单位通过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计划,第十二条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绩效评价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财经法规及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