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科技和财政部门是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并具有承担科技项目的能力和实施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第七条: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导向,第十三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和科技资金支持重点的项目,第十七条: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依据各单位提报的科研项目申请,第十八条:县科技和财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或科技评估机构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审定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具体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批复下达后,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项目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承担单位应每半年向科技、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表、自评报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绩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