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相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湘潭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三、集体建设用地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潭政发〔2020〕9号)执行,如遇市人民政府调整补偿标准,五、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规定,湘潭市区、韶山市均设立1个征地补偿区片,湘潭县、湘乡市各划分为2个征地补偿区片(详见附件2),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附件:1.湘潭市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调整)2.湘潭市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划分表湘潭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文件下载潭政发〔2024〕6号关于调整湘潭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TCR-2024-00002).doc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全部留言/评论有用()匿名评论:联系手机:留言内容:验证码:提交留言返回回复内容:验证码:提交留言返回分享到:来源: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欧阳予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