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定《光泽县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光泽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14日光泽县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和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等,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六条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政策意见等规定,第十二条高素质农民培育中央资金项目培训时长为5—15天,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自评对照《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开展,第十七条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连同县财政部门依据培训实施方案和培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