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5〔2024〕8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9月2日中央财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以下分别简称“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管理,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复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全过程管理,做好项目储备、申报以及部级备案后正式立项、组织实施、调整变更、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四条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建设要求,产业集群项目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产业集群、产业强镇年度建设方案至有关市(区)、县(市、区)执行,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技术方案、设备方案、进度安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支持范围、绩效目标等,第十四条对项目建设进度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随意调整变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县(市、区),及时整理归档项目储备申报、公示、建设、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资料(须包含项目工作总结、绩效评价报告、验收表、验收实施主体照片或视频等),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八条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产业集群、产业强镇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方案),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产业集群项目原则上在建设第二年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相关县(市、区)按照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