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进行留用地安置,可以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一)农村集体的土地或耕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的,鼓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采取置换物业的方式落实留用地,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标准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一)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由市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物业置换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算、结清留用地与所置换物业价值的差价,第十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采用置换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物业方式盘活国有留用地,第十一条留用地折算货币、置换物业及开发建设返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款、物业、分红等相关收益,(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以及涉及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第三章留用地审批和开发利用第十五条留用地安置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留用地安置申请,留用地安置方案内容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征地面积、符合留用地安置条件的说明、留用地比例、留用地面积、留用地用途及规划条件、供地方式等,第十九条国有土地性质的留用地应当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