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职工陈岩,未申报2012年02月至2017年02月的社会保险费,现职工投诉要求补缴,2024年07月10日,我单位依法作出《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川社险通〔2024065〕号)并依法送达(公告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核定,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42769.26(元),限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5日前到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申报并补缴,因《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单位公告送达,即视为送达,在收到通知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附:欠缴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docx淄博市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