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博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博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博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行为,第二章适用范围及要求第三条本办法中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不能通过本办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的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第三章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入股(联营)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方案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土地所有权人将兴办企业方案、入股(联营)方案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土地所有权人与意向合作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用地申请和登记(一)土地所有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入股(联营)企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入股(联营)企业持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入股(联营)合同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