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所需的集体土地(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管,第二章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第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用于征地拆迁补偿的各项费用,第四条各乡(镇)设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至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预存制,据实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资金概算并经县政府批准,第八条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项目所在乡镇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资金申报,第三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十二条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项目征收补偿费用预决算由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报县财政局审查,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发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原始票据,第四章资金结算第十八条县财政局根据征地拆迁方案确定的征迁补偿款金额,第五章资金监督审计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侵占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