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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兴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兴仁市人民政府 | 2024-09-06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兴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向施工场地外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前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件,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第四章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更新公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分类运输至核准处置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消纳处置企业名单,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分类管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消纳等信息:(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综合利用需求、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监督管理等信息,(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交通事故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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