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结合《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74号)和《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7〕14号)规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其中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按规定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2)及上传以下证明文件并提交,2.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以及企业从事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及离岸外包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5.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3),以及上一个会计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情况表(从“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6.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以及银行收入证明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三、工作要求1.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