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8月2日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第九条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第三章补贴申报、审核第十条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第十五条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本地区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交通运输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进行初步审核,正式向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第十八条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第十九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附件:附件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docx附件2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附件3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