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基金可以委托或授权县属国有企业管理(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市场化方式遴选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前向县委财经委员会报告,第六条县财政局或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受托管理机构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第三章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第七条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按《安岳县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中关于县级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将基金管理人遴选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应明确风险控制及投资领域,受托管理机构应将具体退出条件、方式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第二十条受托管理机构或县属国有企业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四)基金管理人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第五章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基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或县属国有企业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受托管理机构或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县属国有企业切实履行投资基金运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